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解答...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诉讼证据,法院能采纳吗?诉讼取证维权和被取证人的隐私权,二者冲突时如何平衡?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今日发文给出了解答。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小林(化名)诉小刘(化名)等三人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中,原告小林认为小刘等三被告在微信群中对其进行了侮辱诽谤,故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三被告认为,原告取证的聊天记录是未经允许偷录的证据,取证过程侵犯了被告小刘的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取得涉案证据过程中,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