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北京互联网法院给出解答...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形成的诉讼证据,法院能采纳吗?诉讼取证维权和被取证人的隐私权,二者冲突时如何平衡?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今日发文给出了解答。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小林(化名)诉小刘(化名)等三人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中,原告小林认为小刘等三被告在微信群中对其进行了侮辱诽谤,故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三被告认为,原告取证的聊天记录是未经允许偷录的证据,取证过程侵犯了被告小刘的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取得涉案证据过程中,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

哪些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呈堂证供”的有效证据?...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近期,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几起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